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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 粤经信材料函〔2010〕3314号

关于开展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

粤经信材料函〔2010〕3314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根据《广东省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粤府办〔2010〕5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为迎接国家和省级2010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考核,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组织相关部门对2010年地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2010年本市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及本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2010年落后产能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情况。落后产能的主体设备、生产线关停、拆除和现场验收情况,特别是落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二○一○年第16号和23号公告情况及落后产能设备在2010年12月底前拆除情况。

(三)本市贯彻落实《实施方案》,按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全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和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分解目标任务,建立定期报告及检查制度,以及目标任务完成和职工安置等情况。

二、督查方式

(一)各市自查。

各市要认真总结检查本地区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组织对企业现场核查,填写《广东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现场验收表》(见附件2)。

(二)行业验收。省级行业牵头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验收标准并组织开展企业现场验收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水泥、平板玻璃、焦炭、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造纸、味精、制革、印染、化纤等11个行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钢铁、电力行业。

(三)省级督查。

在完成市级核查工作和省行业现场验收后,省督查组对各市2010年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上报省政府,企业验收情况向社会公告。

三、时间安排

各市自查工作须在2010年12月30日前完成,行业验收在2011年1月25日前完成,省级督查工作在2011年2月底前完成。

四、报送材料及时间

(一)企业材料。广东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现场验收表(附件2)及有关情况说明,淘汰生产线或设备证明材料(拆除前后照片或无法拆除的证明材料),一式3份报市经信部门。

(二)市级材料。各市自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包括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总结、现场核查情况及附件1和附件2,企业关停拆除设备证明材料(拆除设备前后对照的相片),未能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原因说明等材料,经市政府确认后于2011年1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发展改革委,其中,附件2及企业证明材料(一式2份)按行业分别报送。

(三)行业验收材料。各行业牵头部门组织企业现场验收情况总结及附件1、附件2,请于2011年2月1日前报送省淘汰落后产能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既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也是促进节能减排、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摆上重要日程,确保完成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切实做好迎接国家和省级的专项工作考核。

(二)严格验收。认真总结2010年本地区和本行业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要采取强有力的综合措施,确保淘汰落后产能于12月底前全部拆除(特殊情况要有说明及证明材料),确保已关停的落后产能不能“死灰复燃”。同时,要实事求是,杜绝地方保护和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维护稳定。有关市政府和部门要统筹处理好淘汰落后产能与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确保社会稳定。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市淘汰落后产能平稳退出,妥善处理好企业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问题,积极协调指导企业平稳退出或转产。


联系方式:

钢铁行业:胡伟基,020-83133168

电力行业:冯毅,020-83784811

水泥、平板玻璃、焦炭、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等行业:雷勇强,020-83133362,83133324(传真),

造纸、味精、制革、印染、化纤等行业:方乐羽,202-83133466,传真:83133429


附件:1.广东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现场验收汇总表

2.广东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现场验收表


广东省淘汰落后产能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下载:粤经信材料函〔2010〕3314号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