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砂浆范围 的通告》穗建〔2011〕1号
2011-05-03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砂浆范围的通告
穗建〔2011〕1号
为减少噪声和粉尘污染,促进节能减排,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经市政府同意,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建筑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下列地域内,混凝土使用总量1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作业、装修装饰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袋装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一)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所辖范围。
(二)从化市、增城市的城区、中心镇镇区、开发区、建制镇镇区。
二、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地域以外,使用水泥总量达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三、本《通告》规定的建设工程或砌筑、抹灰作业、装修装饰工程,因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的,应当办理行政许可,具体许可业务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及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五、本通告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包括已开工但尚未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工程项目。
六、本通告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八、本通告自2011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