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使用“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 穗建质〔2011〕163号
2011-05-03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全面使用“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
穗建质〔2011〕163号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2009年8月以来,“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逐步在我市推广使用,有效促进了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现将我市全面使用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相应工程质量检测,应全部纳入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管理。
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使用的监管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的使用监管工作。
三、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做好将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检测环节有关质量信息录入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的工作: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及时准确地将有关质量信息录入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并在运送混凝土到工程使用时将在系统上打印的《混凝土生产质量信息登记回执》提交给施工企业;
(二)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录入预拌混凝土使用相关质量信息,以及《工程质量监理报告》、《监理快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等监理工作信息;没有委托监理单位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向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录入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相关质量信息;
(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向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录入预拌混凝土试件、预拌混凝土实体质量检测信息,在出具的检测报告中附具《混凝土检测质量信息登记回执》;
(四)施工企业应当将《混凝土生产质量信息登记回执》、《混凝土检测质量信息登记回执》放入工程验收档案资料。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在工程验收时,应当核查以上两个回执。
四、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做好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的宣传和使用引导工作。
五、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对其监督工程使用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情况予以监督,发现预拌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情况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