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散办〔2012〕60号)
2012-10-14
关于印发《广东省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散办〔2012〕60号
各市、县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及相关企业:
为全面贯彻实施《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府令第156号),现将我办制订的《广东省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2012年9月12日
广东省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规范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备案管理,更好地发挥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对提高散装水泥综合发展能力的保障作用,根据《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的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设备的备案。
第三条 应当申报备案的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设施设备”)包括:
(一)散装水泥专用运输汽车、铁路专用散装水泥罐车、散装水泥运输船、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汽车、预拌干混砂浆专用运输汽车、背罐车、预拌混凝土泵车(含车载泵、拖泵和搅拌泵车);
(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搅拌设备(搅拌机);
(三)散装水泥流动罐(容量50吨以上)和散装水泥中转库(罐体)。
第四条 上述设施设备备案,由申报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机构”)负责受理。
第五条 设施设备备案分初次备案和变更备案。
《规定》实施后按本办法进行备案以及新购置或建设的设施设备进行备案为初次备案;
已通过备案的设施设备报废或发生权属变更后应进行的备案为变更备案。
第六条 拥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在本办法开始实施后3个月内,将所拥有的设施设备向当地主管机构申报初次备案;
新购置或建设的设施设备,应在开始使用后1个月内申报初次备案;
已备案设施设备发生报废或权属转移的,应在报废或权属转移后1个月内申报变更备案。权属转移的,由原权属人申报变更备案后,新权属人按新增设备办理初次备案。新权属人属省外的,原权属人应在申报变更备案时注明,由省主管机构注销原备案号。
第七条 申报备案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1、设施设备备案表(见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设施设备来源证明资料(购买凭证或委托加工合同);
4、车辆行驶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
属变更备案的还应提交设施设备报废或权属变更证明文件。
第八条 申报设施设备备案的单位,在“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网址:http://www.gdssjg.cn)填写设施设备备案表,同时上传经盖章的备案表(附件首页)扫描件和第七条所列资料的扫描电子文件到受理备案的主管机构,并把资料原件提交所在地主管机构查验。
第九条 受理的主管机构在查验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逐级上报,由省主管机构审定并编发备案号后在网上公告。
第十条 各级主管机构应配备能与信息平台对接和互通信息的电子设备。
第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申报设施设备备案的单位,按《规定》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