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关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3-03-08
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关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粤散办〔2012〕41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办函〔2011〕22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对规范上述几类企业的项目建设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执行《通知》精神,明确申报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批准实施前,各地原则上应停止受理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本地经济发展确需建设的,必须从严控制。
二、2011年5月1日前已完成筹建且具备投产条件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项目,必须在2012年10月31日前,持相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下称“主管机构”) 申办。逾期未报的,主管机构不再受理。申报资料如下:
1、生产项目申报审核表(附件1,附件1-1 “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附件1-2 “预拌砂浆”生产项目);
2 、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
4、项目用地合法凭证;
5、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凭证;
6 、其它相关资料。
县、市主管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加具意见后,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由市主管机构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预拌砂浆生产项目逐级呈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按砂浆备案管理办法办理。
三、2011年5月1日后,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需建设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拟建前,由所在地主管机构对该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本地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加具意见,并对以下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按《通知》要求逐级报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审核。拟建意见通过后,上述生产企业方可开始筹建。申报资料如下:
1、生产项目拟建意见表(附件2);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项目用地合法凭证;
4、其它相关资料。
(二)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建设完成后,申报资质前须持相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机构申报,由市主管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加具意见后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申报资料如下:
1、生产项目申报审核表;
2、生产项目拟建意见表;
3、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
4、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凭证;
6、其它相关资料。
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建设完成后,按砂浆备案管理办法办理。
四、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完成筹建后,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的规定,申请领取资质证书,并严格执行“一站一资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在批准其资质前,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的规定,需书面征求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意见,并附《生产项目申报审核表》。
五、为配合全省范围内开展的“三打两建”工作,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对未按照规定取得独立资质证书即违法、违规经营的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应按照国务院令第370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处理。
附件: 1. 生产项目申报审核表
2. 生产项目拟建意见表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下载:粤散办〔201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