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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管理 防止在工程上违规使用海砂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管理 防止在工程上违规使用海砂的通知

 

粤建质函〔2013〕450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近期,有媒体报道深圳市一些混凝土搅拌站违规使用海砂生产混凝土,并流入建筑工地,给工程带来质量隐患。为严格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用砂管理,防止违规使用海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严格建筑用砂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海砂氯离子含量大,对钢筋具有较强腐蚀性,使用未经处理及处理后氯离子含量超规定值的海砂(以下简称超标海砂)配制混凝土,可能会导致混凝土氯离子含量超过规定值,将严重影响工程的结构安全和耐久性。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将防止超标海砂用作建筑用砂作为工程质量监管的重点之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加强监管,严防超标海砂流入建筑工地和用于工程上。建设、施工、监理、商品混凝土生产、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要充分认识将超标海砂用作建筑用砂可能导致的严重危害,强化质量责任,严格内部管理,共同把好防止超标海砂用作建筑用砂质量关。

二、严格工程建设使用海砂管理。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的建筑用砂应尽量用河砂、机制砂,如受条件所限需使用海砂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处理,使相关指标尤其是氯离子含量不超过规定上限值。超标海砂不得在建筑工地使用,严禁在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禁止使用海砂的工程部位、构件(如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及预制构件)使用海砂。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和环境类别,依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010-2010)等技术规范进行工程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混凝土结构的氯离子含量上限值,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其作为审查的一项内容。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的约定严格控制氯离子含量,应明确建筑用砂进厂验收、检验及所配制混凝土出厂检验责任人,通过正规渠道采购经处理合格的海砂,建立建筑用砂进厂验收、检验及所配制混凝土出厂检验台账,除进行自检外,按自检总量的30%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建筑用砂和出厂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检验,保证所使用建筑用砂和生产的混凝土氯离子含量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的约定。施工单位应明确工地进场原材料、构配件质量验收和取样送检责任人,建立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建筑用砂等的进场验收、取样送检和使用部位的台账,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明确混凝土的氯离子含量上限值,对进入工地的商品混凝土应按照《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第7.2.2条的规定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严格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数据,对氯离子含量超过规定值的,应迅速向委托检验的单位反馈情况。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管理措施,防止氯离子含量超过规定值混凝土和超标海砂用于工程上。

三、迅速开展工地建筑用砂质量大检查。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至5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建筑用砂质量大检查,对商品混凝土、工地建筑用砂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对违规使用海砂进行专项整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开展检查,检查范围为本地区全部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和所监管的工程项目。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大工程建设用砂质量监督管理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把加强建筑用砂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的重点工作来抓,在本次专项大检查的基础上,梳理存在问题,查找薄弱环节,制定相应对策措施,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保持严管态势。要不定期抽查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进入工地的商品混凝土和建筑用砂,有条件的地区应配备快速检验建筑用砂和混凝土氯离子含量的仪器。对抽查发现使用超标海砂或混凝土氯离子含量超过规定值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或停工整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请各地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2013年5月20日前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同时将材料电子版发aqglc@126.com)。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3月28日

 

 

(联系人:赵航,电话:020-83133589,传真:020-8313358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