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拌混凝土等生产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05-07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文件
粤散办〔2015〕7号
关于预拌混凝土等生产项目
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第一批)的决定》(粤府〔2014〕72号),预拌混凝土等生产项目建设征求意见事项未纳入我办权责清单。为明确转变职能后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新建、改建、扩建生产项目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办不再受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征求意见事项。各级散办应督促和指导相关企业建成后在“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监管信息平台”(网址www.gdssjg.cn)进行登记备案。
二、省级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出台前,相关备案工作仍按各市现行办法执行。
三、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应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各地应按省政府有关转变政府职能文件精神,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标准体系,保障公平竞争,强化监管。
四、各市在散装水泥发展应用过程中,应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粤建散〔2014〕 123号),如现有规划未能满足发展变化需调整时,须由当地散装水泥专项规划颁布单位提供书面说明,充分论证需求,报我办同意后再按调整目标执行。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2015年5月5日
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李台然副厅长。
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处、建筑市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