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关于印发《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5-1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按照《关于印发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3001号)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制定了《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就开展2015年度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综合考虑行业能源消费量、节能潜力、能源计量统计基础等情况,2015年决定在乙烯、合成氨、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行业先行开展能效“领跑者”活动。申报企业的能效指标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实际数据。
二、申报要求
按照自愿原则,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能效“领跑者”申请报告。有关行业协会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按照《细则》要求初审后,于12月3日前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推荐意见公函以邮寄或机要形式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司)、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质检总局(计量司)。
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司)联系人:
莫虹频 电话:010-68205369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联系人:
田建伟 电话:010-68505843
质检总局(计量司)联系人:
邓思齐 电话:010-82261841
附件: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细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