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2016-01-07
关于印发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信厅联节〔2015〕176号
相关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环保厅:
根据《关于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节〔2015〕28号)要求,经地方推荐、专家评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确定了6家企业为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见附件1)。为做好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要结合地区发展规划及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组织管理体系,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强化技术装备资金保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试点过程中,应逐步完善基础数据,研究建立自评估机制,并于每季度初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上季度项目进展情况(见附件2)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建设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二、相关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加强对试点项目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监测、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对试点工作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推动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科学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相关工作。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组织专家对试点情况开展阶段性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试点期满后将组织进行考核验收。
附件:1.水泥窑协调处置生活垃圾试点企业名单(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