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钢铁和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推动化解过剩产能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6-05-03
关于加强钢铁和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推动化解过剩产能有关工作的通知
质检监函〔2016〕4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产品审查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总局关于化解钢铁、水泥行业过剩产能推动转型升级脱困的有关部署要求,充分发挥生产许可证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中的政策约束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质检总局关于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质检监〔2016〕193号)等要求,现就加强钢铁、水泥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推动化解过剩产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掌握产品质量状况。通过对钢铁、水泥产品生产企业开展全面检查、产品监督抽查和检验,全面掌握生产企业的生产和产品质量状况,摸清底数、掌握实情。
(二)推动一批产能退出。淘汰一批产品质量不合格、不能持续保持生产许可获证条件的企业,清查一批无证生产企业,推动一批产能退出。
(三)帮扶一批企业脱困。对通过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等方式可以脱困的企业,积极帮扶,在生产许可延续办理、执法检查方面给予支持,帮助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开展获证企业全面检查。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立即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的热轧带肋钢筋、含炼钢工序的轴承钢材、水泥产品获证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获证企业的生产状态、是否持续保持获证时的生产条件、是否存在违规产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获证企业的检查情况建立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加大对生产经营异常企业的监管力度。对于已关停的企业,要对其生产许可证办理注销手续。对于停产企业,要加大巡查回访力度,并向社会公示全面停产企业情况;企业恢复生产时要向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对于2016年底前未能恢复生产、且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三)加强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获证企业监管。对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不具备必备生产条件、存在违规产能、落后设备和产品的获证企业,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办理吊销或撤销生产许可证手续,并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关停企业的建议。
(四)严格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将钢铁、水泥产品作为2016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相关产品审查机构要制定方案,开展获证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对于在监督抽查和监督检验中不合格、被工商等部门通报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企业,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复查不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向总局提出吊销或撤销其生产许可证的意见,并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关停企业的建议。
(五)与相关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达不到安全生产规定被环保、安全等相关部门通报关停的企业,办理注销生产许可证手续;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情况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形成监管合力。
(六)清查无证生产行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靠行业协会、主要用户等社会力量,加大无证生产查处力度;对于符合国务院化解产能清理整顿要求的企业,要督促其尽快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对于不符合国务院化解产能清理整顿要求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予以关停。
(七)因地制宜,帮扶企业脱困。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开展技术改造、产品升级的企业,从政策法规宣贯、标准制修订、技术培训等方面对企业予以支持。因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等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许可证或许可证期满未延续的企业,可暂不进行无证查处。对落实地方政府“错峰生产”要求全面停产企业,可不公示停产信息,暂不注销生产许可证。相关企业信息要逐级上报各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为优化生产许可审批程序提供支持。
三、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将本次钢铁、水泥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工作,作为落实国务院和总局关于化解过剩产能部署的重要内容,作为2016年的重点工作来抓,认真部署,深入推动。
(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工作中要落实省级人民政府和总局的统一部署,工作中的相关情况要及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和总局。
(三)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获证企业全面检查工作,并上报本省企业生产情况统计表。2016年11月底前,要向总局报送加强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总局将根据各省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督查,并通报相关情况。
联系人:秦树桐,联系电话:010-82262225,传真:010-82260329,电子邮箱:qinst@aqsiq.gov.cn。
附件: 钢铁、水泥企业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产品质量监督司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