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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的公告

公告 2017年 第22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提升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行业的整体水平,我部制定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现予发布。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

  环境保护部

  2017年5月27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5月31日印发

 

附件: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