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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矿山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4个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矿山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4个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绿色矿山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矿产资源国情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海砂资源出让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4个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厅各专项资金主管处室及财务处反映。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5月8日

 

广东省绿色矿山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绿色矿山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广东省绿色矿山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绿色矿山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已取得显著成效,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矿山企业,经申报并按相关程序核查验收通过后列为专项资金待奖励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依法依规、规范管理、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统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上报、执行等工作。主要包括:

  (一)负责统筹专项资金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编制、上报和执行情况监管;

  (二)负责省级项目库申报管理;

  (三)负责制定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分配方案、任务清单;

  (四)负责同步下达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对市县的资金分配和预算支出等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

  (五)负责专项资金监督核查、绩效管理及信息公开。

  第六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负责市县项目库申报管理;

  (二)负责专项资金细化分配、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监管;

  (三)负责组织绩效评价工作;

  (四)负责信息公开,接受省级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安排计划,由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分配计划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具体奖励资金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组织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专项资金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安排,综合考虑全省已建成待奖励绿色矿山情况,确定当年度奖励的绿色矿山数量。

  第九条  单个绿色矿山奖励额度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奖励矿山数量和矿山类型(分为金属、非金属(不含采石场)、采石场、地热矿泉水四类)进行确定。

  第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目录清单、分配方案及任务清单并按要求报批,省财政厅批复文件下达(含提前下达)后30日内下达资金分配情况、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资金分配情况、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后要积极配合本级财政部门做好绿色矿山建设项目奖励资金的分解下达工作,及时将资金拨付给列入奖励对象的矿山企业。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妥善使用奖励资金,进一步加大绿色矿山建设力度,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平。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落实绩效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预算时,应当编制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绩效监控并定期进行绩效自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绿色矿山的矿山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查通过后作为推荐绿色矿山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统一对各地上报的推荐绿色矿山组织现场抽查审核,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列入拟奖励绿色矿山名单。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