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充分发挥实名制管理工作在根治欠薪、市场行为监管、疫情防控等方面的拓展应用,依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9〕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强化我市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实名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名制管理制度的重要作用

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能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改进工程款支付管理,从而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名制管理系统能将现场人员的基本信息、工资支付、职业技能、劳务合同和用工评价等内容纳入信息化管理范畴,还能有效规范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行为,监督关键岗位人员按要求参与项目建设管理,预防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在权益保护、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为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措施。落实实名制管理系统,是加强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抓手,是落实粤省事等小程序提前健康申报、提前采集上传实名信息、比对甄别确认健康后方能进场、发现重点防控人员要立即报告防疫部门的“四步法”的重要措施,形成工作闭环,通过严禁未经实名登记和确认健康的重点防控人员进入工地现场,可有效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二、保障各方权益,严格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相关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对于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相关要求:一是项目所有人员录入率要100%。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含临时聘用人员)必须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实名制系统建设、录入和管理,应及时修改完善相关人员的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信息,做到应录尽录,相关信息准确无误。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二是落实每日考勤。人员考勤记录将作为处理劳资纠纷、核验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是否履职、认定项目是否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其中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到岗率按照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8月13日印发的《东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工作方案》(东建质安〔2021〕19号)执行。三是优化项目分包信息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项目分包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土石方分包、大型机械设备出租单位等)进场前登录实名制管理系统录入项目分包信息,并负责将分包单位的管理人员、施工现场人员动态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四是完善人员的实名制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及时完善纳入实名制管理的人员实名制信息,实名制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技能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从业信息(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诚信信息(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

三、明确各方职责,进一步细化实名制管理工作分工

(一)建设单位工作职责。建设单位承担实名制管理首要责任,管理工作落实到人,相关人员信息必须录入实名制系统,负责协调、监督项目各参建单位按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明确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要求,并要认真履行其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项目实名制管理的监督责任,发现不落实行为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在施工总承包实施期间,依法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其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管理协议,明确现场管理责任,并按照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要求配合开展实名制管理相关工作。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工作职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应当对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一是选择符合要求的实名制系统服务商,安装满足我市实名制管理系统考勤上传、疫情防控等功能要求的设备,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二是配备实名制管理人员(可由劳资专管员兼任),明确管理职责(负责现场人员信息采集录入、考勤信息管理、设备日常检查和维护、配合做好工资发放工作等),建立相关考核机制,对未能履职的劳资专管员,企业应在其晋升、绩效等方面进行惩处;三是选择已经与我市实名制管理系统对接的银行开立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并在实名制管理系统绑定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信息,将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相关信息(包括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流水及异常信息等)反馈至实名制管理系统;四是做好工程项目在实名制系统的状态管理(包括在建、停工、完工),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以免影响实名制系统工程项目更新率、到岗率等指标。

(三)分包单位工作职责。分包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土石方分包、大型机械设备出租单位等)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的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人员进场前,须与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每月结算工人工资数额并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等事项,严格按照劳动关系进行管理,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所有人员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

(四)监理单位工作职责。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实名制落实情况负监理报告责任,管理工作落实到人,须将人员信息必须录入实名制系统,实时掌握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动态管理,对实名制管理存在问题及考勤管理异常等情况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实名制系统服务商工作职责。实名制系统服务商提供的硬件和软件设备参数要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实名制规定的技术标准,指导服务相关企业录入实名制系统等工作,保证各项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做好实名制管理系统所需软硬件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接到施工总承包单位报障通知后四小时内消除相关故障。严禁实名制系统服务商串通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技术手段实施视频、相片打卡等不良行为,提供虚假数据信息。

(六)行业协会工作职责。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做好会员单位的实名制管理制度宣传培训工作,对未能落实好实名制管理制度的企业或工程项目,在企业或工程项目评先评优中予以限制。

(七)住建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1.实名制管理制度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园区(镇街)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项目所在地管理原则,督促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各园区(镇街)住建部门在安全交底会时,应审查实名制管理系统所需软硬件配备情况,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等管理人员、首批进场作业工人的个人信息采集和录入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工,园区(镇街)住建部门应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经园区(镇街)住建部门复查,责任单位整改到位后才能开工。

2.各园区(镇街)住建部门应加强督促检查在建工程项目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市镇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将在建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执法工作,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指定专人负责实名制管理、未配备实名制管理设施设备、未实行工地围闭管理、未落实设置实名制通道出入口、人员信息未录入实名制系统、未及时上传工资表信息等情况的,应当责令施工总承包单位限期整改,并按规定作出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上报市住建部门处理,市住建部门将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列入重点监管范围等方式对企业进行处理。对日常调处工人工资纠纷发现的单位或人员不良行为信息,市、镇两级住建部门应在“东莞市建筑工程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的“诚信管理”“劳资事件处理记录”模块中录入。

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一)督促属地住建部门落实责任。我局不定期对园区(镇街)住建部门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检查,未按规定对责任单位作出扣分处理、未依法对责任单位开展行政调查等,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园区(镇街)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工作提醒函;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约谈相关责任人,并作全市通报处理;对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列入重点关注园区(镇街),并取消该园区(镇街)住建部门该年度工作量化评价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二)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责任。

1.对现场检查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能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的,住建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暨扣分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作不良行为扣分处理(扣分代码:SG-333);对录入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与备案人员不符的情形,住建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将对责任单位作出处理;对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际出勤率不达标的情形,住建部门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省动态和市信用量化扣分,对责任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对项目加强监督管理和加大检查频次等处理。

2.对逾期未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工程项目,我局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责令项目停工,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3.自本通知发出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立即开展自查整改,从2022年4月1日起,凡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能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的,除按上述措施处理外,还将取消施工总承包单位年度工作量化评价、优质企业评选资格以及项目评优评先资格。

(三)督促分包单位落实责任。对发现分包单位不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还将取消分包单位年度工作量化评价、优质企业评选资格。

(四)督促监理单位落实责任。对监理单位未能落实施工现场实名制落实情况监理报告责任的,消监理单位年度工作量化评价、优质企业评选资格。

(五)督促实名制系统服务商落实责任。对实名制系统服务商存在串通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虚假数据信息、未按照实名制规定的技术要求及时将数据上传、在接到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障后未能在四小时内消除故障的,我局将其不良行为予以公示。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