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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水泥企业超低排放公示管理的补充规定

关于加强水泥企业超低排放公示管理的补充规定

中水协发〔2026〕27 号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超低排放公示示范引领作用,维护其严肃性与公信力,切实发挥社会监督效能,推动水泥行业高质量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现就超低排放公示动态调整机制补充规定如下。

一、撤销公示情形

(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督查检查发现,已公示的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公示资格并向社会通报。自撤销公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示。

1. 因大气污染防治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大气污染防治等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2. 因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等大气污染防治严重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

3. 未按承诺关停已纳入淘汰计划装备(产线)的;擅自启用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已停产装备(产线)的;已建成投运 12 个月以上装备(产线)未纳入评估范围的;新建或在建装备(产线)投运后 12 个月内,未完成补充评估监测的;

4. 其他主观恶意行为掩盖超标或达不到超低排放要求的。

(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督查检查发现,已公示的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公示资格并向社会通报。自撤销公示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示。

1. 因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等大气污染防治问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2.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核查发现,主要指标不符合超低排放要求的,包括企业自行监测任意自然月在线监测数据、一次以上手工监测数据、任意自然月清洁运输比例;

3. 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或未按照相关规范对监控监测设施进行定期维护、校准,导致数据失真,影响达标或超低排放评价的;

4. 因大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导致发生长时间或多次无组织排放的;

5. 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未及时修复,也未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

6. 分布式控制系统(DCS)、无组织排放管控系统、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关键数据以及清洁运输管理台账等丢失一个月以上未及时恢复的。

二、限期整改情形

已公示的企业,因设备故障、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导致短时无法满足超低排放要求,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不撤销公示,应限期完成整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监测监控设施运行维护不规范,或自行监测开展不规范,但未对监测数据准确度产生实质影响的;

2. 因生产设备或治理设施故障、治理设施运行不稳定等原因导致出现短时、偶发达不到超低排放限值或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无组织排放点位封闭不到位、封闭设施破损未及时修复,但未造成明显无组织排放的;

3. 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未与国家、省级监管系统联网的;

4. DCS 数据、无组织排放管控系统数据、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数据以及清洁运输管理台账短时间传输中断、数据缺失、异常或有误的;

5. 其他不满足超低排放相关要求,且不属于上述撤销公示情形的。

三、动态调整程序

中国水泥协会对上述相关情况进行调研核实、集体研究,并征求管理部门意见后,及时实施动态调整。对于已公示的企业,符合撤销公示情形的,撤销其公示资格;符合限期整改情形的,要求其按期完成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撤销其公示资格,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示。被撤销公示资格的企业,再次出现撤销公示情形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示。对于存在两类及以上问题情形的企业,从严处理。

四、恢复公示申请

为鼓励企业积极整改、守法经营,持续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对于被撤销公示资格的企业,在相应期限届满,企业完成整改和评估监测工作,并将 DCS 关键参数、高清视频以及清洁运输等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后,可按规定重新提交公示申请。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中与《关于做好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公示的通知》(中水协发〔2024〕55 号)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国水泥协会

2026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