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泥行业协会章程
2011-03-16
广东省水泥行业协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水泥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Guangdong province Cement Association(缩写GDPC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广东省水泥生产企业和水泥相关企业及其经营、科研、设计等有关单位自愿组成,从事行业协调、服务、自律、管理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地方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广东省社会组织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管理人员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为政府、为会员服务,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保护会员合法权益;大力促进行业的科技进步、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发展和社会进步,促进行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展行业调研、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编辑专业刊物;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六)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七)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八)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四章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的会员为广东省从事水泥及相关产业的经济组织。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秘书处审查同意;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包括:
1、获得最新产业政策、市场行情、新技术、新项目等信息资源;
2、免费获得《水泥与混凝土》会刊(月刊);
3、优先提供技术咨询和各类需协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4、优先安排参加协会组织的国内外技术交流、商务考察活动;
5、协会的其他服务项目。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九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6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出席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作为代理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的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来自同一单位。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监督、指导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三)受会长委托与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四)受会长委托负责协会日常财务的监督及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理事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议,确认理事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政府主管部门购买服务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年7月15日本会第八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