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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办法(试行)

广东省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行为,稳定和提高水泥产品质量。根据《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工原〔2010〕第129号公告)和《关于贯彻实施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的通知》(粤经信材料〔2011〕40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厂、熟料厂、粉磨站和配制厂)化验室。

第二章  评审考核的管理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原材料工业处负责统筹和管理全省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和合格证的颁发工作。

第四条 全省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和合格证发放的日常工作(下简称考评机构)委托省水泥行业协会承担,其职责为:

(一)组织对《规程》和相关政策文件的宣贯;

(二)开展对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员和水泥企业化验室主任和质量统计员的培训发证;

(三)制定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评分细则;

(四)对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五)及时编制和报送水泥企业化验室现场考评验收计划,并组织现场考评验收;

(六)汇总考评材料,提出考评意见报省经经和信息化委批准后发证和公告;

(七)负责化验室合格证书的变更和其他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考评程序

第五条 申请

(一)广东省境内的水泥企业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原材料工业处,下同)提出化验室评审考核申请。

(二)申请单位应提交化验室评审考核申请书(一式三份),并附相关资料和文件,有关申请材料如下:

     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新建企业需提供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六条 受理

(一)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申请材料的初审。

(二)经初审符合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由市经信部门及时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原材料工业处)。

(三)由省水泥行业协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不能受理的理由。

第七条 现场考评

(一)申请受理后,由省水泥行业协会制定企业化验室现场考评计划,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同意后派出考评小组对水泥企业化验室进行现场考评。

(二)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做好企业现场考评工作的配合工作,并派出观察员监督和见证整个考评过程。

第八条 考评报告及结论

(一)考评报告由考评小组编写,经考评小组成员和观察员签字后送交省水泥行业协会。

(二)考评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应写明建议授予该企业化验室合格证书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考评内容和考评标准

第九条 考评内容及标准

考评内容及标准详见《广东省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标准》(附件)。

第十条  考评方法

(一)水泥厂按照《广东省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标准》,对《广东省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表》所列款项逐款进行自查考评,其余类型的水泥企业可根据各自生产的特点减项。

(二)考评内容每款均设有考评分值,且给出评分细则。

(三)考评小组依据评分细则对水泥企业化验室进行逐款考评,汇总考评得分后,根据考评结论判定原则填写考评结论,并向企业提出评审考核整改意见。

(四)考评报告需由考评小组成员、观察员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章  考评小组及人员构成

第十一条 考评组一般由3~4人组成,人员要求:

(一)参加国家和省的有关业务培训,取得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员资格证书;

(二)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水泥企业化验室管理及水泥检验方面的工作经验;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无私,实事求是;

(四)熟悉质量、标准、计量等有关法律法规、水泥标准及水泥质量检测技术,熟练掌握《广东省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办法》的内容和评审考核标准;

(五)对检测质量和质量管理体系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第十二条  考评组向派出机构负责,其工作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考评结论判定原则

第十三条  考评标准总分为300分,最终得分换算成百分制。换算公式为:考评得分Q=现场考评得分÷(300-缺项内容分数之和)×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第十四条 考核结论判定原则:考评得分≥70分的水泥企业化验室为合格;得分<70分的水泥企业化验室为不合格。

第七章  证书的管理

第十五条  对已通过现场评审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水泥企业化验室,由省水泥行业协会汇总并提出初步意见,报省经信委审核批准后,颁发《水泥企业化验室合格证书》,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适时公布。证书由省水泥行业协会统一制作,加盖广东省水泥行业协会公章。

第十六条 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内,由考评机构组织考评小组进行不少于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参照评审考核内容进行。

第十七条 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等若需要变更的,向考评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情况及时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八条 证书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企业应提出复评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考评机构予以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考评机构撤销合格证书:

(一)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企业管理混乱,有不合格品出厂的;

(三)国家、省级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省级化验室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在限期内整改仍不合格的;

(五)客户投诉反应强烈的。

第二十条  被撤消合格证书的水泥企业化验室一年内不得提出评审考核申请。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水泥企业化验室考评及发证不收费用,现场考评组的食宿和差旅费用由被评审企业协助解决。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施行。本办法由广东省水泥行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