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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关于转发《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综合评价办法》及《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综合评价实施方案》的函

附件一

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预拌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管理,全面提升我省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广东省标准《预拌砂浆、混凝土及制品企业试验室管理规范》(DBJ/T15-104-2015,下称《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辖区内合法登记并取得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的综合评价,同时企业己在“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监管信息平台”(下称信息平台,网址:http://www.gdssjg.cn)完成登记备案。

第四条 广东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下称省混凝土协会)受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下称省散办)委托,具体负责开展全省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综合评价工作,并定期将综合评价结果报送省散办。

第五条 各级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及行业协会应按照本办法,积极组织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试验室综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按照《规范》要求,完善试验室日常管理,积极参加试验室综合评价。

 

第二章 综合评价内容及结果

第七条 综合评价内容按照《规范》规定,包括试验室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情况,详见《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综合评价评分表》(附件1,下称《评分表》)。

第八条 综合评价实行量化计分方式,按照《评分表》逐条评价,最后进行汇总评分,得到综合评价分Z,满分为100分。其中试验室检验能力评价分N占40%,质量管理体系评价分Q占60%,按下列公式计算:

Z=N×40%+Q×60%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优良:基本条件达标,综合评价分85分及以上;

(二)合格:基本条件达标,综合评价分60~84分;

(三)不合格:有一项基本条件不达标或综合评价分59分及以下。

第三章 综合评价程序

第十条 企业按照《评分表》自查、自纠、自我完善后,在信息平台填写《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综合评价申请书》(附件2),打印申请书加盖公章后,扫描成电子文件,通过信息平台上传至所在地的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或市行业协会。

第十一条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或市行业协会根据企业申请,组织评价组按照《评分表》内容对企业试验室现场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评价组现场综合评价时,在信息平台填写《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综合评价评价报告》(附件3,下称《评价报告》),评价结束上传至省混凝土协会。 

第十三条  省混凝土协会对评价组上传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一)评价结果为优良等级的,省混凝土协会随机抽调专家库成员组织评价组(3~5人)对该企业试验室进行现场复评,由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派出观察员。复评完成应在信息平台现场填写《复评报告》(附件4)。省混凝土协会按照复评结果颁发相应证书,同时在信息平台公告。

(二)评价结果为合格等级的,颁发相应证书。同时,省混凝土协会在信息平台公告。

(三)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企业可重新申请综合评价。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或经复评仍不合格的在信息平台公告其评价结果。

第四章 监管

第十四条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由省混凝土协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参照《评分表》内容进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企业可提出换证申请,按照第三章评价程序评价,由省混凝土协会颁发相应证书。

第十五条 证书有效期内,企业若符合升级条件,可提出升级申请,按照《评分表》重新评价,符合条件相应给予升级。

第十六条 综合评价中不合格企业,经三个月时间整改后可重新申请评级,若通过评价,则授予相应证书。

第十七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降低其证书等级直至撤销合格证书。

(一)一年内经质量监督部门或主管机构组织进行的产品质量抽检,累计2次不合格的,以及使用未经检验和验收的原材料,累计达到2次的;

(二)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工程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的;

(三)经省混凝土协会监督检查达不到本办法相应等级标准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混凝土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1.《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综合评价评分表》

      2.《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综合评价申请书》

      3.《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综合评价评价报告》

      4.《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综合评价复评报告》

 

 

 附件下载:《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综合评价办法》及附件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