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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开展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开展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粤砼协[2021]3号

 

 

各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分会)、企业:

为促进预拌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管理,全面提升我省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管理水平,依据广东省标准《预拌砂浆、混凝土及制品企业试验室管理规范》(DBJ/T15-104-2015),并结合行业实际,2017年在征得省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综合评价办法〉和〈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综合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混协〔2017〕5号),并在行业开展了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综合评价工作。经近三年推进,取得显著成效。为提高行业试验室的规范管理水平,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行业整体质量水平,拟继续在行业开展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综合评价工作。现将工作要求发给你们,希望得到你们的支持与配合,共同将我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试验室管理工作推向新高度。

 

  附件: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综合评价要求

                              

广东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

2021年1月12日

 

抄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信处,各地市行业主管部门。

 


 

附件:

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综合评价要求

 

一、评价对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凡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持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评价依据

广东省标准《预拌砂浆、混凝土及制品企业试验室管理规范》(DBJ/T15-104-2015)。

三、评价原则

企业试验室综合评价工作按照“企业自评、自愿申请、随时受理、现场评价”的原则,组织预拌混凝土企业积极参与。

四、评价申请

符合条件的预拌混凝土企业按照《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综合评价评分表》(见附件1-1,下称《评分表》)自查、自纠、自我完善后,按照《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综合评价申请书》(见附件1-2)填写完整,打印申请书加盖公章后,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签署意见后,向我会递交如下材料。

(一)《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综合评价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企业申请后,我会从评价专家库抽取3-5名专家组成现场评价专家组,按照《评分表》内容对企业试验室现场进行综合评价。

五、评价内容

综合评价内容按照《规范》规定,包括试验室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情况,详见《评分表》。

综合评价实行量化计分方式,按照《评分表》逐条评价,最后进行汇总评分,得到综合评价分Z,满分为100分。其中试验室检验能力评价分N占40%,质量管理体系评价分Q占60%,按下列公式计算:

Z=N×40%+Q×60%

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优良:基本条件达标,综合评价分85分及以上;

(二)合格:基本条件达标,综合评价分60~84分;

(三)不合格:有一项基本条件不达标或综合评价分59分及以下。

六、评价结论

评价组现场综合评价时填写《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综合评价报告》(见附件1-3,下称《评价报告》),并经评价专家签名确认后递交至我会,经行业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收到任何实名个人或单位的投诉异议后,我会同时审核材料得出评价结论。

(一)评价结果为优良或者合格等级的,按照评价结果颁发相应等级证书,同时在行业网站公告。

(二)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广东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提交整改报告,核实后按照结果颁发相关等级证书。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由省市混凝土协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参照《评分表》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结果和证书不相符的,撤销其证书。有效期满2个月前,按照流程重新申请复评,直接或以抽查形式进行现场复评后颁发相应等级证书。

本通知从2021年2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综合评价办法》和《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综合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混协[2017]5号)文件同时作废。原已获得企业试验室综合评价的证书到期后,可提出申请,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评价后,授予相应等级证书。

 

附件:1-1.《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综合评价评分表》

      1-2.《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综合评价申请书》

      1-3.《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综合评价报告》

 

省协会联系电话: 020-86662191 

 

附件: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综合评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