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泥生产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2021-08-05
第一条【总则】
为提高广东省水泥生产企业的社会信誉和市场竞争力,推进我省水泥行业诚信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工信部〔2015〕第5号公告)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我省水泥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价对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生产许可、排污许可、安全生产许可(如需要)等相关证照,且正常生产经营二年以上的水泥生产企业,可自愿参加信用评价。
第三条【机构和职责】
广东省水泥行业协会秘书处在协会理事会授权下,开展广东省水泥生产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受理广东省水泥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申请;
(二)组织广东省水泥生产企业信用评价;
(三)以广东省水泥行业协会名义向获得信用等级企业颁发牌匾和证书,并通过协会网站和《协会会刊》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和企业名单。
第四条【评价内容】
评价的主要内容:企业基础条件、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能源管理、安全生产、能力建设、企业文化和行业自律等。
第五条【评价结果】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设“AAA”、“AA”、“A”三个等级。依本办法所附的《广东省水泥生产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表》(详见附件1)逐项评价,总分值为100分。企业总得分≥95分,为“AAA”级信用企业;企业总得分85-94分,为“AA”级信用企业;企业总得分70-84分,为“A”级信用企业。总得分70分以下的不设信用等级,企业可根据评价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可重新申请评价。
第六条【评价程序】
(一)申请:水泥生产企业向协会提交信用评价申请书一式二份(申请书式样见附件2)。申请评价类型包括首次评价、复评和其他等。
(二)受理: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广东省水泥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向企业发出受理通知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企业说明不能受理的理由。
(三)现场评价:受理信用评价申请的,由协会秘书处安排现场评价,并提前3日通知企业。
(四)发证:协会秘书处负责汇总审核企业现场评价材料,报发证单位审定及公示后颁发证书和牌匾。
(五)复评:企业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由企业提出续期复评申请,程序同首次评价。
第七条【评价结果管理】
企业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单位视情节降低直至撤消其信用等级:
(一)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被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
(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被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出示红牌警告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
(四)拒不执行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制订的错峰生产计划的;
(五)被举报并经查实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的;
(六)发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被降级或撤消企业信用等级的企业,二年内不得参与企业信用复评。
第八条【评价费用】
开展水泥生产企业信用评价不收取评价费用,仅收取获得信用评价等级企业证书和牌匾工本费。评价组成员交通和食宿费用由被评价企业协助解决。
第九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广东省水泥行业协会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二)本办法由广东省水泥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