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水泥行业协会公告
2015-04-28
广东省水泥行业协会
公 告
(2015年第1号)
为加强广东省水泥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水泥企业生产和经营行为,引导企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精神和《广东省水泥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省水泥行业发展现状,我会修订的《广东省水泥行业诚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业经广东省水泥行业协会六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即日起生效。
希各企业自觉遵守该《公约》,积极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及承担相应的责任,努力做《公约》的践行者和监督者,为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做出积极贡献。
依据《公约》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约》将报省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备案。
附件:广东省水泥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广东省水泥行业协会
2015年4月23日
广东省水泥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水泥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企业生产和经营行为,引导水泥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促进行业内企业之间的信任关系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民政部等八部门《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精神和《广东省水泥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在2010年制订的《广东省水泥行业自律公约》的基础上,修订本公约。
第二条 公约的成员单位是指在水泥行业从事生产经营、研究设计等企事业单位和机构。
第三条 广东省水泥行业协会是本公约的协调和监督机构。当涉及公约成员单位跨省区时,接受中国水泥协会的协调和指导。
第二章 诚信准则
第四条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自觉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提倡行业内部的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和行业间的协作,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行业整体利益,大事相商、共谋发展。
第五条 讲信誉,重合同,严履约,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反对欺骗压诈、假冒伪劣、哄抬物价、压价倾销等损害用户和行业利益的不正当行为。
第六条 提倡讲求科学,严格管理,建立和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着力推进企业管理和技术进步, 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第七条 提倡货真价实,保质保量,反对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当行为。
第八条 及时如实地填报行业统计资料, 为搞好行业统计、分析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
第九条 行业企业之间提倡团结协作, 互助友爱, 互通信息, 共同维护和发挥行业整体优势; 对行业内企业之间的矛盾和问题, 提倡友好协商, 求同存异, 共同促进行业的和谐发展。
第十条 提高行业的创新能力,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化解产能过剩和节能减排。
第十一条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履行社会责任,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 提高行业的声誉。
第三章 自律公约
第十二条 坚持质量第一, 严格执行有关技术、工艺、质量等标准和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的要求, 严禁无证生产,严禁不合格的产品出厂。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 搞好安全生产规范管理, 努力减少安全事故, 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自觉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按时发放工资津贴,并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按时发放劳保用品,保障企业职工权益。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强化企业和职工的环保意识,提高企业环保的治理力度,增加环保投入, 消除污染, 达标排放, 确保企业职工职业卫生安全与健康。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降耗, 持续开展能效对标活动,促进企业节能、减排、清洁发展,美化环境,提升行业形象,为行业争光。
第十六条 合作共赢,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坚持行业利益、企业利益和社会责任一致为原则,遵守市场规则,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不以排挤或有意伤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不允许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产品,搞乱市场。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缔结价格垄断协议,不谋取市场暴利。不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十七条 合法经营,严禁偷税漏税、行贿受贿和欺诈行为获取不正当收益和市场地位。
第十八条 倡导科技创新, 尊重知识产权,勇于应用新工艺、新装备,不断开发新产品。实施名牌战略,积极参加行名优产品评选活动, 争创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 做好专利申报和科技成果申报工作。
第四章 公约履行
第十九条 广东省水泥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及时向成员单位传递有关水泥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受理成员申诉,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组织调査及调解,并提出表彰或协调处理的意见。
第二十条 成员单位应充分理解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诚信准则及自律规约。
第二十一条 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优先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以请求协会进行调解,也可单方直接请求协会进行调解。
第五章 公约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二条 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及时向协会进行检举,要求协会进行调查,协会也可以直接开展调查。
第二十三条 成员单位有权对协会执行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协会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协会制定相应的的规约评价实施细则(另附)定期进行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
第二十五条 对模范守约的成员单位,可授予自律守信单位荣誉称号,并通过媒体公开宣传;对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视其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警示、限期改正、内部通报、公开通报等自律处分措施,并适时进行行业谴责,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库。必要时还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经广东省水泥行业协会六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协会报省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协会可以对公约提出修改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在本公约之下制订的公约各项自律机制或管理办法,经成员单位同意,可作为本公约的附件一并公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由广东省水泥行业协会负责解释,自2015年4月23日起实施。